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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恩共諜案僅以「貪污」論罪令人憤怒與心寒! 

應以「外患罪」持續上訴以儆效尤!


前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前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向德恩,2020年1月簽下「#投降承諾書」,向中國允諾「#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高雄地院昨日以貪污罪判徒刑7年6月,遞奪公權4年。我們認為,向姓嫌犯行為已觸犯《刑法》「#外患罪」,高雄地院僅以「貪污罪」論處,不僅難以服眾且亦未能有效遏止中國對台滲透之行為,令人遺憾。

由於《刑法》外患罪第107條第一項詳列明定外患罪樣態,包括第二款「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第三款「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以及第五款「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未遂」與「預備或陰謀犯」亦有規範。

向德恩上校前後共簽署了兩份「投降承諾書」並進一步擴大吸收軍中同袍的犯罪行為,實然已觸犯《刑法》外患罪第107條所列舉樣態。為遏止中國持續滲透台灣軍方與公教體系,乃至於民間社會各層面,此案應當可作為外患罪之經典判例,惜高雄地院初審僅以貪污罪判刑,恐未能達到有效遏止之目的。高雄地院之審理並未考量國家安全之嚴重危害,以及國軍遭共軍滲透之嚴重性。


此外,前海軍士官長吳朋憲冒用主管公務帳號登入國防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刺探將官、國安局、軍情局情報人員身分等機密資料,涉《#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日前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兩年八個月。

我們同樣認為相關 #刑度過輕,若加上假釋制度,#完全沒有嚇阻效果。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

是以,同法「第 30 條」與「第 30-1 條」規定,違法洩漏或交付上述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刺探或收集上述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上述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上述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上述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觀向德恩與吳朋憲兩案,似乎揭示著,台灣司法工作人員毫無國安警覺意識導致形同對共諜縱放,恐將無法有效遏止共諜竊取國安資料,為國安重大隱憂。

我們認為,向德恩案檢方應以「外患罪」進一步上訴,盼司法勿枉勿縱,以利國軍重整紀律,讓台灣國家安全免於共諜之侵害。而高等法院對吳朋憲案兩度判決之刑度極其輕微,若給予假釋,毫無法律遏止效力,形同虛設。

我們強烈呼籲,台灣司法工作人員應強化國安警覺意識,尤對共諜行為極其輕判進而導致無遏止之法律作用,恐釀重大國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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