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下,台灣已陸續有多所私立高中職與大專院校逐步退場,未來,會有更多的學校淡出台灣的教育歷史舞台,然而,這些學校退場後,根據輔修法三讀通過得《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校地、校產該如何為公部門所運用?為社會所監督?將會是未來地方政府與地方議會的重要議題。

根據《私校退場條例》第21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重點就在於,不動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但這些充公後的學校不動產,地方可以如何處理?處理方式該不該被監督?還是回歸地方自治事項,交地方政府規劃並由地方議會監督?又或者,有政策願景與規劃想法的地方政府,可以利用退場後的閒置校地不動產,用作何種用途?

為避免禿鷹分食與炒作這些閒置校產,退場後的原校舍、宿舍,台灣基進認為, 地方政府可以積極轉做多元用途

1. 原宿舍用地可以轉作青年住宅、社會住宅、多元住宅、地方產業科學園區職人宿舍,分擔社宅與青年住宅建置壓力,提供單身者或單親家庭有足夠品質的居住空間。
2. 原校舍可以轉作托幼、長照空間,或者轉作長照托幼共構的「青銀共照」機構,鼓勵托兒所與老人院比鄰或結合,建立人力資源共享共構的模式。
3. 原校地可轉作區域獨立電網發電廠,在原校地開闊空曠處建立太陽能、風力發電等設施,並設置儲電設備。一方面可有效分擔台電主電網負擔,亦可有效分散停電風險,三方面,獨立電網的發電量若足夠,更可以回饋主電網,甚至獲取獨立電網利潤,回饋在地居民。
4. 針對區位較好的退場閒置校舍,亦可轉做青年創業、文創與新創孵化器空間,以及共享辦公室空間,讓青創與新創獲得發展。同時亦可在相關空間成立地方創生發展中心,作為各地方政府復興地方產業的腦力激盪發想地。
5. 亦或者,上述各種功能齊備之「複合式地方振興園區」。

而對於如何 敦促政府避免禿鷹炒作,藉由退場謀取校產私利,台灣基進認為:
1. 退場期間董事監會改組,應由中央教育部與地方教育局共同擔任監事與監察人。
2. 為避免禿鷹介入,於退場程序結束後方能交地方政府決定,是否透過原校地改興辦上述「複合式地方振興園區」。

台灣基進認為,退場之高中職與大專院校原用地,在為地方帶來教育經濟後,雖然因為少子化黯然退場。然而,其原本校地的各種功能,仍可兼納 經濟發展、 居住正義、 綠色能源共榮 的可能性。若能妥善利用退場的校地,將可一次解決地方政策數項議題,何樂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