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修憲委員會,基進不缺席

修憲委員會,基進不缺席

修憲委員會,基進不缺席,我們深知,身為台派在野黨的責任,是不斷叩問現有體制之問題,並集眾人之力逐步往目標逼近,這是我們該扮演的角色,也是基進成立的初衷,台灣基進準備好了。

讓陽光照進國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質詢

保安處分質詢法,健全社會安全網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強化國軍心防、完善國軍制度刻不容緩

軍中訂報恐成滲透破口 金防部位於前線作戰位置,辦公室接獲民眾陳情金防部有訂閱《金門時報》,但經查閱,金門時報的報導內容和圖片,簡直就是統戰的滲透破口,像《金門時報》9 月 8 日的報導,引用自「中國台灣網」,而「中國台灣網」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管理的新聞網站,去年「中國台灣網」也被國安局列為「常見爭議資訊來源」,其發文內容也被國安單位監控。同日另一則報導則來自「中青網」,而中青網全稱「中國青少年計算機信息服務網」,是由中國共青團中央主辦、中共中央宣傳部主管的網站。 前線官兵作戰壓力已經不小,訂閱這類經常引用統媒訊息的報紙,閱讀這些統戰訊息,對部隊官兵毫無增加閱報的興致與知識。這類訊息在地方上影響輿情,我們已抱持高度的疑慮,再帶進軍中我很難接受。 我們一直說,除了平時的訓練之外,還要強化國軍的「心防」,但卻有這類直接轉載中國官媒新聞的「傳聲筒」報紙,還是說這是訂來「研究敵情」的?若是研究敵情,那怎麼只有金門單位訂閱,應該全台灣各軍種都來訂閱研究一下。我請單位必須全面通盤檢討這樣的狀況,並掌握訂閱的理由,是否是有心人刻意為之,或者只是沒有留意到而做出的決定。單位回覆我,會即刻通盤檢討,並做出合理的處置。 色弱者軍中服役與升遷 辦公室接獲國軍官兵陳情,表示現已任職下士,也到了可以升中士的時間、單位也有職缺可以晉升,但因為本身有「色弱」的問題,導致體位判定標準不符無法晉升。當事人質疑,為何當初可以晉任士官階,卻無法在士官階內再升。像這樣個案狀況,簡章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國防部相關單位在甄選志願士兵時,是否有充分告知、弭平雙方的資訊落差?此外,可以當下士但不能當士官,這件事情本身是否存在衝突跟矛盾? 當初我們在招募志願士兵的時候,確實色弱、色盲是可以進來的,但是軍官士官,就不能有色弱或色盲,如果說進入軍官士官,有色弱或色盲就只能保留位階。希望可以重新檢討,比如色弱或色盲者,需要在招募時說明清楚,只能做志願役士兵,再確認願意與否。再來是否考慮色弱、色盲者的錄取資格。第三就是已錄取進來的色弱者,佔比率大概是百分之四,這些已進來的人,可找出未來有沒有適合的工作,盡量減少影響。立法委員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把特例變通例,碰到這樣的案例,我們該修正辦法與規定,讓他回到他該有的位置,這些都是為了整個制度,去建立更完善的系統。相關單位允諾我會持續了解、溝通並改善。 要塞堡壘地帶法進度如何 再提到要塞堡壘地帶法,前次修正已經是 2002 年,在 2015 年發生航特部 601...

善用數據智慧降空汙,強化中央地方合作

空汙事件,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來面對。

期許台灣的鐵道交通更美好

鐵道觀光體質怎麼改善? 一個人想要坐火車,通常第一個是要通勤,另外就是觀光旅遊。

面對中共滲透勢力,保障台灣民主自由

面對中共滲透,台灣需要代理人法來維護民主自由與國家安全。

中天四大缺失

追求新聞自由之外 媒體的公共責任 除了追求新聞自由,媒體的事實查核責任很重要,因為新聞言論具有公共性且影響層面大,若新聞媒體藉由本身的影響力,任意扭曲事實,很容易造成民眾誤信,有的影響民生健康,增加社會成本、引起社會恐慌,有些嚴重的,干擾介入民主政治,甚至破壞我們的自由與下一代的未來,再加上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恐怕將是國安問題。因此,身為媒體的影響力,與一般個人的言論自由,比如你我在餐廳、家裡、公司裡談論政治大大不同,所被課予的公共責任當然也不能類比。若以言論自由之名,卻讓媒體逃避應負起的公共責任,這樣的論點很容易好心做壞事,成為危害民主的推手。 中天的重大缺失 針對中天換照一事,我在今年5月14日以及本月7日,分別質詢NCC主委,提出中天的幾項重大缺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獨立審查人設置狀況,以及其中我最關心的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如今隨著聽證會召開,與蔡衍明的微信群組對話被公開,更多了一項不予換照的新證據,那就是蔡衍明介入媒體壟斷行為。 在 NCC 於 2009 年許可蔡衍明併購中視和中天、形成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時,曾針對該許可案附加附款,要求中視與中天的廣告、業務、節目部門都必須獨立,也就是「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另外,當時NCC的另個附加條款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於上訴人中天電視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 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附款的理由是「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的經營階層與中視的經營階層不得相同。」 其中,邱佳瑜在同年 9...

守護國防產業,防範中資滲透

金管會在本月13日查獲中國人民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投資大同股票,這是大同第4次遭金管會查獲違法中資,金管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